合肥市托育机构获得市财政资金扶持

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明确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切实解决安徽省合肥市民送托难题。

经研究,对合肥市托育机构发展进行资金扶持。

一、实施对象

合肥市范围内,经相关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通过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且正常运营的托育机构。

二、补助资金标准及申请流程

 

(一)新增托位补助
 
1.补助标准:
 
对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托育机构,城区新建托位正常运营满一年后,按每个托位3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四县一市和安巢经开区新建托位正常运营满一年后,按每个托位2000元标准给予补助;
城区改扩建的托位正常运营满一年后,按每个托位2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四县一市和安巢经开区改扩建的托位正常运营满一年后,按每个托位1500 元标准给予补助;
补助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1:1分担。
鼓励县(市)区、开发区结合实际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同一地点举办的托育机构、同一托育机构更换运营地点的,只享受一次建设补助。
 
2.补助方式:
 
新增托位补助,托育机构通过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后正常运营满一年,向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提供营业执照、施工合同等卫生健康部门明确的相关资料,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实资料并审核通过后,分类进行拨付。
 
(二)收托运营补助
 
1.补助标准:
 
对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托育机构按照实际收托数和保育费收费价格给予相应财政补助。
其中:
对月均保育费标准不超过2000元的托育机构,财政按照实际收托数给予每孩每月600元补助;
对月均保育费标准在2000元以上至3000元的托育机构,财政根据实际收托数给予每孩每月400元补助;
对月均保育费标准超过3000以上至5000元的托育机构,财政根据实际收托数给予每孩每月200元补助;
补助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1:1分担。鼓励县(市)区、开发区结合实际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为鼓励托育机构提高托位使用率,实际收托率低于30%的托育机构不享受收托运营补助。收托儿童总月数按实计算,收托时间满15天按1个月计算,不满15天不计算。
 
2.补助方式:
 
实际补助金额=收托儿童总月数x补助标准,托育机构可在每年6月向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收费协议、票据等卫生健康部门明确的相关资料。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实资料并审核通过后,分类进行拨付。
 
(三)职业技能培训补助
 
按照《关于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政策和资金保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86号),对备案托育机构新录用的保育人员开展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人均800元标准给予所在备案托育机构培训补贴;对备案托育机构在职保育人员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经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分别按高级工2000元、技师3500元、高级技师5000元标准给子予所在备案托育机构培训补贴。
 
(四)市级示范托育机构奖补
 
根据《合肥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奖补实施方案》实施,
市级一等示范点,奖补金额为12万元/年1个;
二等示范点,奖补金额为10万元/年/个;
三等示范点,奖补金额为8万元/年/个,

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三、资金管理

 

(一)新增托位补助和收托运营补助为市级对各县(市)区转移支付资金,实行当年预拨、次年清算。市级示范托育机构奖补纳入市卫健委部门预算,由市卫健委根据审核结果直接拨付至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托育机构职业技能培训补助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由人社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备案托育机构进行补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托育机构设施设备购置、房租水电、装修改造、办公经费等运营发展方面支出。
 
(二)申报补助资金的托育机构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信息,取消当年及未来3年内申报补助资金的资格,相应的新增托位补助和收托运营补助由所在区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有关补助资金,市级示范托育机构奖补由市卫健委会同市财政局追回有关补助资金,就业培训补助由各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有关补助资金。
(三)建立健全责任清晰、主次分明、分级分类、分工负责的托育机构财政补助资金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监管责任。
1.市卫健委对托育机构补助项目资金申请、分配方案、总体部署推进、绩效考核评价、业务协调指导等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2.市财政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托育机构市级补助资金的安排、绩效管理等制度建设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3.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健康部门对托育机构补助项目享受补助的资格条件、补助项目执行落实、绩效考核评价等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4.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对统筹市级补助和本地配套资金的安排、资金监管使用、项目绩效监控等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四)各地相关部门要高度负责,认真审核。如在资料审核、资金发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四、附则

 

(一)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托育机构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健委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